日前,國務院發布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,十條措施力促空氣質量改善,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。
空氣質量與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息息相關,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,治理大氣污染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。筆者認為,大氣污染防治既要發揮“國十條”等政策文件的調控作用,更要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大氣污染,通過修訂完善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,構建從國家到地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,依法治理大氣污染。
大氣污染防治“國十條”定了十項具體措施,具有較強的指標性、計劃性、針對性、靈活性,但它畢竟不是法律,缺乏法律層面的恒定性、強制性和可訴性,依然難以避免“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”的老問題。
我國1987年出臺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最近一次修改是2000年,至今已13年之久,已遠適應不了治理空氣污染的嚴峻現實需求。2006年該法又進入修改程序,但修改草案稿于2010年1月由環保部報國務院法制辦后,一直處于“排期”狀態。用13年前修改的法律治理當下的大氣污染,已明顯不合時宜。
法律是治理大氣污染的最有效的權威武器。筆者呼吁在實施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的同時,盡快修訂現行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。重點健全總量控制、排污許可、應急預警、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,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、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;進一步強化防治大氣污染的政府責任,明確政府問責機制;調整立法價值取向,刪除促進經濟發展的立法目的,突出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公共福利為根本目的。明確政府統領、企業施治、市場驅動、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,本著“誰污染、誰負責,多排放、多負擔,節能減排得收益、獲補償”的原則,實施分區域、分階段治理;大幅度提高對排污者的處罰力度,取消罰款最高限額規定,大幅提高處罰金額,根據違法排污行為的惡劣程度給予經濟處罰。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要注意賦予地方更多的權限,不必事無巨細大包大攬,一些具體問題可以通過各地地方立法予以規范。
一言以蔽之,大氣污染防治“國十條”并不是徹底根治大氣污染的靈丹妙藥,惟有真正納入法治軌道,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,大氣污染防治才能常態化、制度化,真正實現長治久安。
(作者系司法部《中國司法》雜志總編)
(原標題:“國十條”能否倒逼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提速)